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仪器设备管理,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益,依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河北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冀教资后【2017】8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维修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学校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归口管理,二级使用单位为仪器设备的责任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日常使用管理。
第三条 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维修管理,必须贯彻资源共享、综合利用、勤俭节约、优化配置的方针,从实际出发,充分挖掘现有仪器设备的潜力,重视仪器维护维修、升级改造,延长使用寿命,鼓励自行研制新型教学、科研仪器,提高仪器设备研制能力。
第二章仪器设备范围与计价
第四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范围
(一)能独立使用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单价在1000元以上(含)的一般仪器设备及专用仪器设备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包括:仪器仪表;机电设备(含交通工具);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文教设备;标本模型;工具、量具和器皿;行政办公设备等。
(二)单价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一般仪器设备及专用仪器设备,列入低值耐用设备管理范围。
(三)一般仪器设备指行政办公和后勤的通用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四)专用设备是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教学、科研用仪器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第五条 符合上述规定的自制、捐赠或调拨的仪器设备,均应计价入账列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六条 仪器设备的计价
(一)建造、购入、调拨和捐赠的仪器设备,分别按造价、购价、调拨价、捐赠价入账。
(二)自制的仪器设备按实际开支或成本费入账。
(三)仪器设备价值不明且无法查明其原因的,估价入账。
(四)仪器设备的运杂费,一次性安装费计入固定资产价内。
(五)购置车辆时按规定支付的附加费及社控费要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内。
(六)原有的仪器设备,因加工改造而增加附(部)件数量、使用功能或提高质量时,按所开支的成本费增加原值。
(七)成套设备因毁坏或拆除其原有部分时,应减少其原值。
(八)仪器设备的维护或修理,不增加固定资产原值。
(九)调出、报废仪器设备,均按原价注销,仪器设备的零配件被拆除应减少相应的原值。
第三章仪器设备的购置、安装与验收
第七条 学校配备仪器设备要实行优化配置的原则,采购仪器设备要按照有关采购程序和管理规定进行采购,力争做到优质低价,防止伪劣产品流入学校。
第八条 自制仪器设备(包括外单位加工制造)必须申报计划,并对其技术设计的科学性、可行性及造价的合理性进行论证,经主管部门同意后进行试制,完工交货后经技术鉴定合格,予以验收,建立固定资产账目。
第九条 设备安装使用的环境、条件,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及设备本身的技术要求。经管理部门安全检查人员检查后认为不符合环境条件的,应在限期内予以改善,否则不得安装使用。
第十条 项目验收以合同约定及招标文件为标准,并在索赔期内办理验收手续。没有签订合同的采购,以产品技术资料或行业规定为标准。
第十一条验收发现问题,根据具体情况由验收小组研究制定处理办法。验收发现问题短期内可以解决的,应限期解决问题使设备尽快投入使用;验收发现仪器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技术参数与合同约定明显不符的,应退回设备。因供货商原因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进行索赔。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固定资产建帐、报账手续。
第四章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使用仪器设备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教学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利用率应达到教育部有关考核、评估指标,并采取措施不断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
第十四条拥有大型仪器设备的实验室,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要按照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执行。如:必须进行技术培训,经技术考核合格后方可上机操作;建立技术档案,准确记录使用、借用、损坏、检查维修等情况;及时加入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实行资源共享等。
第十五条多学科多专业通用性强的仪器设备,实行集中共用制度,做到校内资源共享。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的存放地点应相对固定并指定专门的管理人员。因野外实习等工作需由个人在一定期限使用、保管的部分物品应向管理人员办理借或领用手续,并负有设备保管责任。相关工作任务完成后,及时交回。逾期不还者,应承担相应得经济责任。
第十七条 二级单位因业务交流需要向校外单位借出、租出仪器设备的,需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经主管校长批准并签订有偿租借协议书等相关手续后方可借出、租出。凡是仪器设备作有偿交流或租借的,其收入全额上缴学校财务。借出、租出单位负有监管和到期收回责任。在租借期间如有损坏,租借方应赔偿损失。大型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对外租借。
第十八条 因提高原有仪器设备使用效能,需对仪器设备进行软硬件改装、改造的,二级单位应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制定改装、改造技术经济方案,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组织专家论证。论证通过并经主管校长批准后由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维修管理
第十九条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原则
(一)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加强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根据仪器设备不同特点及使用情况,指定专人对在用的仪器设备予以定期检修、维护和保养,使维护、保养工作定期化、经常化、制度化,确保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二)在保修期内的仪器设备,由供应商或生产厂家维修,使用单位对新购进的仪器设备要在保修期内及时投入使用,认真检查技术状况,发现故障应及时告知,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协调供应商按照采购合同相关条款进行维修或更换。
(三)出保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使用单位应及时告知,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仪器设备的实际情况和使用单位的建议,提出维修意见及实际维修方案。
(四)使用单位需要外出维修的仪器设备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安排。对某些特殊仪器设备或成批同类设备,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聘请厂家或专业技术人员来我校维修、维护。
(五)仪器设备因使用年限过久,维修费超过设备购置费30%的仪器设备,原则上应作报废处理,不再进行维修。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维修程序
(一)一般仪器设备维修程序
1.一般仪器设备需维修时,仪器设备使用单位需填写河北地质大学维修(改造)项目申报书,由维修单位检查待修设备,确定维修项目,设备维修管理部门审核后安排维修。超过5000元的仪器设备维修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2.仪器设备维修完毕,设备保管人员应当及时检测、验收,确认使用正常的情况下,填写河北地质大学维修(改造)项目履约验收书,签署验收结论,作为财务报账凭证。
(二)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维修程序
1.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维修由仪器设备负责人先填报河北地质大学维修(改造)项目申报书,经实验室负责人、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由资产管理部门按有关审批程序办理,5万元以上的维修需经专家论证,校领导审批。
2.为保证大型仪器设备的维修效果,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原则上安排原生产厂家维修。但如果因时间紧迫,在自身具有足够的技术力量,且能获取设备原生产厂家的设备零配件的前提下,经过专家相关认证,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后,可自行组织专业技术维修人员维修。
3.使用单位在实施大型仪器设备维修项目时应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一起与承修单位签订维修合同,详细列出各类支出清单和技术要求,并严格按合同执行。
4.维修项目完成后,申请单位应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合同对维修部分的技术指标和运行状况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填写河北地质大学维修(改造)项目履约验收书,签署验收结论,作为财务报账凭证。
5.维修中涉及仪器设备改装、部件或零配件更换或增减的,应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仪器设备资产账面价值变动、以旧换新或零配件验收建账处理。
第二十一条 维修旧件的回收
对于仪器设备维修过程中涉及到更换的旧件,由维修单位收回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处理。
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账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凡属学校仪器设备,不论其经费来源(教学、科研、专项资金、基金、贷款或自筹资金)及进入渠道(购置、调拨、自制、赠送等)都要建账立卡,不得滞留账外。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全校的仪器设备建立固定资产总帐、明细帐和资产卡片,实行计算机管理。固定资产的建卡单位原则上以学校确定的实验室、教研室、职能科室等基层机构为最小单位。
第二十四条 各二级单位或部门应当建立本单位资产设备帐目,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工作,建立严格的工作制度。资产设备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帐卡管理,对每台新进仪器设备要及时写卡,登记入帐,保持帐目清楚,卡片存放有序,账、卡、物每学期核对一次,确保三者相符。
第二十五条 成套的设备一般设一个固定资产卡,主机及附件的有关资料均应在固定资产卡片上详细注明;后续购置的扩大功能件,只做其主机增值处理。增加部分,在主机设备卡片背面附件情况处注明名称、数量、单价、购置日期,添加到主机的设备资产卡中。如果成套的设备中的附属部分功能独立、通用性较强、流动性较大,且在固定资产目录本中有编码者,可单独建卡。
第二十六条 仪器设备的变更如增值、转让、租借、调拨、报废、丢失等必须按有关制度及时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手续,及时进行帐、卡调整,确保管理部门与财产立户单位的帐、卡相符。
第二十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校财务处每年对帐一次,保证账账相符;各使用单位应在每年年底,依据国有资产管理处登记入帐的当年新增仪器设备清单,认真核对本单位新增仪器设备的账、卡、物,对不符的项目进行修改,空白的项目填全,以保证账、卡、物相符。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调出、离退休、辞职的,其保管、使用的设备需办妥移交手续之后方可办理人事调动等有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对本单位仪器设备购置、调出、调入、报废、丢失、借用等各种凭证、票据,资产设备管理员要进行妥善保管,按年装订成册,不得丢失和销毁。
第三十条 各单位资产设备管理员应相对稳定,确需变动时应由单位负责人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备案,重新确定新的资产设备管理员,双方办理财产移交手续,未办移交手续的,单位负责人不得同意离岗。
第七章仪器设备的处置管理
第三十一条仪器设备的处置包括仪器设备的调拨、转经营性资产、报废、报损等。仪器设备处置,使用单位要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按照《河北地质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各使用单位一律不得擅自处置仪器设备。
第三十二条仪器设备因单位撤销或职能任务改变,或因设备更新而闲置,不适合在校内继续使用的,可调拨或捐赠到校外单位。原使用单位对待调拨的仪器设备,在办理交接手续前应负责仪器设备的安全完整,按规定进行维护保管。校外调拨仪器设备,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及原使用单位按照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由于校内机构调整,发生单位分立、合并,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发生变化,相关单位应在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发生变动后的30日内,持批件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帐目变动等手续。
第三十四条 因校内工作岗位调整,不得将原岗位使用的工作设备带离原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使用原设备的,须书面提出申请,经国有资产管理管理部门和原所在单位负责人同意并办妥校内调拨手续后,划拨原设备至接受单位。
第三十五条 用国家财政拨款、专项资金等购置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得转作经营性资产,特殊情况需转作经营性资产使用的,按照“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仪器设备,原则上准予报废:
(一)设备性能、指标下降,已失去教学、科研及其他使用价值的;
(二)已到使用期限,故障频繁,维修价值不大或无法维修的;
(三)能耗、安全、对环境污染等指标不合要求的。
第三十七条 报废仪器设备,原则上应即时回收,以免与其它在用仪器设备混淆。特殊情况下,确有留用必要的主机或附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后留用,但需增贴特殊标志,以资识别,并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三十八条 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或其他事故,要及时报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学校相关部门,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因使用人员或管理人员玩忽职守、保管不善导致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视情节轻重,酌情赔偿。
第八章仪器设备人员管理
第三十九条各二级单位要配备仪器设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并重视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四十条 专职或兼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配备情况要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因工作需要调整变动时,应先办理交接手续,并将变动情况书面通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第四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经常组织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和培训,积极开展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经验交流和检查评比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对在设备管理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
第四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造成的责任,由仪器设备保管单位或人员负责:
(一)设备在保修期限内出现故障,因保管单位或人员未能及时与供应商或厂家联系保修,耽误或错过保修期而造成的费用;
(二)属责任事故造成设备损坏所产生的维修费用;
(三)未经批准自行外修的设备维修费自行负责;
(四)不及时填报设备维修单。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仪器设备使用与维修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程进行操作,注意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保证使用场所的整洁安全,防止他人因不明情况而造成伤害。
第四十四条各二级单位应在执行本办法的基础上,制定本单位仪器设备管理细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