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发证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雄安新区管委会,省直各部门: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发证工作的通知》(财资〔2017〕85号)的统一部署,目前,省直部门、市县尚未完成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工作的,应按照《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资〔2012〕183号)的要求,尽快推进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要求
为保证数据时效性,省直部门和尚未开展此项工作的市县以2017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开展产权登记工作。省直各部门务必于2018年9月30日前完成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审核工作。因省级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改革正在实施,省直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工作暂缓开展,待改革完成后按照有关规定再统一开展。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财政局务必于2018年9月30日前将本地产权登记工作完成情况、数据分析及相关工作建议形成报告报送至省财政厅资产处。
二、办理方式
(一)省级事业单位原则上通过河北财政省级业务专网中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产权登记模块”办理,并按《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资〔2012〕183号)要求提交所需纸质材料,主管部门在系统中审核通过后汇总上报纸质材料。待条件成熟后,产权登记工作将全部通过信息系统办理,无需再上报纸质材料。涉密事业单位不通过系统办理,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直接提交纸质材料。
(二)各市县产权登记工作原则上也要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办理,系统不一致的市县应保证与省厅系统的有效对接。没有部署信息系统的市县可继续使用纸质材料办理,并积极部署信息系统。已经进行产权登记工作的市县应做好产权登记年检及发证等后续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及省直各部门应当充分认识开展产权登记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重视程度,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发证工作,确保工作任务顺利完成。各级财政部门和省直部门应认真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和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以便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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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
2018年3月1日